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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苏宁空调与商贸公司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6-12-1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创优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创优商贸公司)诉北京苏宁空调设备安装公司(下称苏宁空调)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6320日,创优商贸公司与苏宁空调签订《苏宁电器安装维修承包协议书》,约定苏宁空调委托该公司安装甲方(即苏宁空调)指定的各类品牌空调,乙方(即创优商贸公司)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安装;甲方向乙方支付空调安装费用;乙方向甲方交安装质保金3万元;因乙方原因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导致甲方被索赔,甲方的所有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主动承担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安装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从安装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等。

         协议签订后,创优商贸公司进行了空调安装工作并交纳了质保金。200661517时,创优商贸公司在用户刘先生家进行空调安装时,因操作不慎引起火灾。苏宁空调与刘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苏宁空调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承担装修费用。经核实,苏宁空调公司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6.4万余元。后创优商贸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苏宁空调给付空调安装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签协议约定了乙方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导致甲方被索赔的,甲方支付给用户的赔偿费用由乙方全部负担。如乙方不主动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安装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从安装质保金中扣除;因创优商贸公司工作人员为用户安装空调时引起火灾,导致用户财产收到损害,而苏宁空调已对用户进行了赔偿,故苏宁空调可以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自安装质保金和应支付的安装费中扣除赔偿用户费用,安装费用和安装质保金扣减已付的损失后支付。故判决苏宁空调给付创优商贸公司质保金2700余元。创优商贸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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