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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银行账户存款拒为己有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返还

发布时间:2016-12-13

    93日,涪陵区人民法院蔺市法庭依法当庭宣判一起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容、张鹏(均为化名)返还原告王金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杨容、张鹏系夫妻关系。200610月,原告王金腾经人介绍与被告杨容、张鹏相识。此时,张鹏在秀山县“迎凤大厦”负责施工准备阶段工作。王金腾与张鹏达成口头协议,王金腾承包该工地食堂,交保证金10000元。随后,张鹏向王金腾提供了杨容的银行账户帐号,要求王金腾将款存入杨容的私人账户。同年1116日,王金腾将人民币10000元采用无折存款的方式存入被告杨容的私人账户。杨容收到该款后,未将该款交给“迎凤大厦”施工单位,据为己有。同年12月初,张鹏离开“迎凤大厦”工地,双方发生诉争。

         原告王金腾将人民币10000元采用无折存款的方式存入被告杨容的私人账户,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反驳原告,主张该款系原告归还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反驳主张。民间借贷的发生往往是基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相互了解和信任,特别是数额较大民间借贷,更是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本案原被告相识不久,便发生数额较大民间借贷,有违常理,同时二被告不能陈述发生借贷的时间地点,也违常理,故本院对二被告的反驳意见不予采纳。在诉讼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合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依据。故本院推定,二被告取得该款属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事实上,张鹏以同意王金腾承包工地食堂为由,要求王金腾将款存入张鹏提供的杨胜容私人账户中,杨容收到王金腾款项后,不将该款交到工程施工单位,据为己有,使王金腾受到损失。从王金腾受到损失的前前后后来看,张鹏始终参与在其中,故占有王金腾财物的行为是二被告共同实施的,加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的财物。据此,法院任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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