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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贷款买

发布时间:2016-12-13

    购买价值60万元左右的Z4“宝马”轿车,李先生向银行抵押贷款28.5万元。但在按约定归还部分贷款后却开始赖帐,最终被银行告上法院。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李先生归还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借款本金18.7万元,利息2.4万余元及自去年1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同时李先生如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将抵押的宝马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李先生所有,不足部分再有李先生清偿的判决。

          20041216日,李先生为购买宝马Z4轿车,向银行抵押借款28.5万元。约定贷款年利率为5.76%。借款期限从20041216日起至20071215日止。还款方式为“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每月归还本息8639.30元。同时还约定了李先生以其借款所购买的车辆作为合同项下全部还款义务的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次日,银行发放了贷款,也取得了该宝马轿车的抵押权。之后,李先生陆续履行还款义务。但从20062月起,李先生不再还贷,经银行方反复催讨,依然无果。无奈之下,银行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剩余借款本金18.7万余元和利息。另外,银行还提出了有权以该宝马轿车优先受偿债权的的诉请。

          李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个人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银行向发放贷款后,李先生应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息。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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