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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借款人写下借条不认账

发布时间:2016-12-13

         写了借条,明确欠了24万元。却话锋一转,说写借条的目的是为了吓吓父母,让他们拿出钱来,故不承认贷款的事实。1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林先生归还许小姐欠款24万元的一审判决。

         许小姐与林先生本是恋人关系。20061017日,林先生出具借条,言明“本人待业后,想发展一番事业,用许小姐家的房产作抵押,向上海银行贷款29.6万元,后由于还款困难,又一次用房产做第二次抵押,向私人又贷款了10万元。因此在房产抵押贷款金额总计中,共欠许小姐24万元,今写借条做为凭证。”但林先生始终没有归还所写明的借款。

         许小姐称,林先生曾归还了部分贷款,现林先生尚欠借款24万元。故要求林先生归还上述借款。

         林先生承认写过借条,但辩称没有向许小姐借过钱。林先生说,书写借条的目的是为了吓吓自己的父母,让父母拿钱出来。其与许小姐原是恋人关系,向银行贷款的钱主要用于开棋牌室及两人的日常开销。为此,该借款是不存在的,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许小姐虽用自己的房产作抵押进行了贷款,但双方对于贷款事项进行了结算,林先生确认欠24万元。对此款项,林先生理应予以归还。虽林先生在借条中并未明确归还的日期,但作为许小姐可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现许小姐要求林先生归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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