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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谁为被盗刷信用卡账单买单?

发布时间:2016-12-13

    周小姐在乘车途中钱包失窃,钱包中信用卡被冒名盗刷59百余元,银行给周小姐寄来了月结单中含有这笔盗刷金额。周小姐以未尽审核签购单上姓名义务为由,将信用卡被盗刷的商场告上普陀区法院。

   2007年初夏傍晚,周小姐乘坐公交车下班,车上人多拥挤,等到快下车时,周小姐猛然警觉自己的背包有些异样,这时背包已经被人划了一条口子,里面的钱包不翼而飞。钱包内装有证件和信用卡等物件,周小姐一下车就冲去了银行信用卡中心挂失。可是,信用卡已经在报失前被人盗刷了两次,被盗金额共计5900多元。过了几天,周小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报了案。在警方的协助下,周小姐了解到信用卡是在某商场消费的,而商场在购物消费时,没有审查购销单上的签名,就允许盗用者消费。

   庭审中,周小姐认为她的损失和某商场失于检查预留名与购签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有直接关系,因此某商场应当赔偿她的财产损失。而该商场则认为,周小姐作为信用卡持有人对信用卡有妥善保管的责任,由于周小姐没有给信用卡设置密码且失窃信用卡预留签名不清,工作人员无法对信用卡进行审核,因此商场没有过错,责任应当由周小姐一人承担。

   院经审理认为,周小姐提供的一系列相关挂失证明和报案记录,能够证明其信用卡确已失窃。而根据银行卡联网业务相关规范,某商场作为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有义务审核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上凸出的汉语拼音是否一致。该商场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过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周小姐作为信用卡合法持有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在可设银行密码的情况下未设密码,导致该信用卡被盗用,也存在过错,故应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综上判决,某商场赔偿周小姐人民币2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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