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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学了情了账未了 公堂对簿依约还

发布时间:2016-12-13

    四年的学生恋人毕业后分手,女方袁某依据被告分手写下的欠条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欠款三万元,密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恋人分手导致的经济纠纷,并依据欠条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

         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在大学期间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因袁某家经济条件较好,四年来双方的吃、穿、用多由女方负担。毕业后,张某提出分手,同时给被告写下了欠款三万元的欠条,约定自2008年春节起每年还一万。因张某未按约还款,袁某诉至法院,以预期违约为由要求张某偿还全部欠款三万元。

        张某对欠条无异议,但提出恋爱期间的花费是袁某自愿的,是一种赠与行为,故不同意给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结束恋爱关系后自愿给原告袁某出具了欠条,理应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因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且第二、三期欠款尚未到期,故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袁某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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