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私改收据想赖账 被判如数还欠款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就一起私改收据引起的借款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原告马某本金及利息合计24846元。
2004年2月,被告王某从原告马某处借款23455元,约定利息1分,并开具借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4次于2006年7月8日偿还1000元、2006年8月10日偿还1500元、2007年2月17日偿还500元、2008年2月4日偿还300元。
被告辩称,2007年2月17日,被告已偿还原告5万元,并提供收条一张。原告对该收条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收条上的“万”是经后期改动形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其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提供“50000元”的收条系私自改动,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