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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付租金房东赖账

发布时间:2016-11-25

       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给付时间,双方在是否已交纳租金问题上存在争议,租房人张某及时提供了电话录音,成为胜诉的关键证据。门头沟法院在审理一起租房合同纠纷案件中,采纳了租房人张某的电话录音证据,依法判决房东返还租房人租金1.6万元。

        2007510日,张某与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租赁期限、房屋租金价格以及付款方式,但双方未约定租金的给付时间。随后,张某将所租房屋用于商品经营。

       2007626日,当地城管部门将张某所租用房屋的违法建设部分拆除。此后,双方因租金问题产生纠纷,张某以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等人返还房屋租金2.18万元,但徐某称张某并未交纳租金。

        在法庭审理中,张某提供了电话录音来证明曾向徐某交纳了租金。根据电话录音的内容,2007626日,即租赁房屋被拆除之后,张某与徐某曾就退房租的问题进行过协商,徐某的谈话直接涉及到退房租的内容。

       法院结合房屋租赁协议、录音材料及本地房屋租赁的交易习惯,确认张某曾交纳2.18万元租金,扣除其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最终判决房东返还张某租金1.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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