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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乐园禁止家长入内,幼童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07-10

温泉馆儿童乐园禁止家长入内,幼童受伤谁担责?

上海市民王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事。在一家温泉馆的儿童乐园内,女儿洋洋在玩滑道项目时不慎摔伤左臂,最终确诊为左手臂粉碎性骨折。因得不到合理的处理,王女士及先生将温泉馆告上法庭。

王女士要求,温泉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1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温泉馆称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温泉馆赔偿原告洋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的70%,即赔偿9.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女儿确诊粉碎性骨折后索赔

2017924日,王女士带着女儿洋洋来到位于普陀区的一家温泉馆洗浴。洗浴后,小女孩便在店内的儿童乐园玩耍。

该儿童乐园处于温泉馆封闭管理区域内,入口处悬挂着注意事项“儿童乐园适合120cm以下的儿童使用,请家长在场外随时注意自己小孩的安全,建议2-5岁的儿童进入……为了儿童的安全,请家长在场外看护,不要进入儿童乐园内”。

然而,洋洋却在玩滑道项目的过程中不慎摔伤了左臂。王女士和家人随即开车将洋洋送往就近医院医治,最终确诊为左手臂粉碎性骨折,随后进行了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经司法鉴定,洋洋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温泉馆作为企业经营者,对于经营范围内的设备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所示,洋洋双手拉杆自滑道顶部下滑,尚未到达底部终点时脱手摔下。虽然滑道下方及底部铺有软垫,但事发时周围没有工作人员看护,这才导致洋洋受伤。

更让王女士气愤得是,从9月事发到11月期间,她同先生二人多次联系温泉馆就该事如何处理进行商议,但均被以处理权限不够需要上报高层为由推诿至今。

为维护洋洋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及先生(作为洋洋的法定代理人)将温泉馆告上法庭,要求温泉馆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温泉馆认为,首先案中所涉游乐设施均符合国家要求,不存在设计缺陷。按规定该设备的使用者应为年龄2-5岁、身高90-120厘米的儿童,而原告也符合使用要求。根据监控录像所示,原告摔倒并非因为设备缺陷或故障,而是在下滑过程中脚尖触碰斜坡、脱手所致,主因其自身过失才导致受伤。

另外,温泉馆方面认为该游乐设施并非单独售票的经营项目,而是提供给前来沐浴的儿童休息使用,且安排了员工在现场巡逻维护秩序,但作为浴场经营者并没有义务对每一个儿童做贴身保护。温泉馆称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游乐设备使用需成人辅助保护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温泉馆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从设施设备本身及儿童乐园的管理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在该案的设施设备方面,被告温泉馆作为馆内设儿童乐园的管理人、游乐设施设备的提供者,应对游乐设施设备的质量及安全负有举证责任。虽然被告方面称其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要求,但未提供涉案滑道的相关购买、安装及检验合格的材料,对此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就儿童乐园的管理而言,该案中事发的儿童乐园及设备按国家要求,适合2-5岁儿童游玩。而该年龄段的儿童缺乏成熟的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在使用游乐设施设备时需要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从旁辅助、保障安全。

但该案中,被告方并未在滑道等游乐项目内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辅助儿童使用设备,也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对儿童下落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被告又让家长在场外看护、不要进入儿童乐园,这就导致家长亦无法在儿童周围进行帮扶、保护。该案中原告洋洋正是因其脱手下落后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受伤。

因此,被告作为向2-5岁幼童开放的儿童乐园的经营管理人,显然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也充分关注到对比事发前后儿童乐园场地的照片,可以发现温泉馆已就儿童乐园注意事项内容进行修改,不仅不再禁止家长进入儿童乐园,并且要求家长做好看护,及时制止危险性行为。经综合考量,酌情确定由被告温泉馆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18629日,普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温泉馆赔偿原告洋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4万的70%,即赔偿人民币98千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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