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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逗狗受伤主人判赔4.6万

发布时间:2018-07-09

华商晨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沈诚)沈阳女子何某在小区里,想要抚摸一条小白狗,但小白狗突然扑过来,何某吓倒受伤,狗的主人趁去超市还凳子时离开了现场。

  何某找到狗的主人后,起诉索赔经济损失。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狗的主人被判担责70%,赔偿4.6万余元损失,何某自己担责30%。

  ■起诉

  被狗吓摔受伤

  起诉狗主人索赔

  女子何某与杜某都是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某小区住户,沈某是该小区保安人员。

  2016年9月19日11时许,何某买菜回到小区,在小区与一名身着红色上衣、黑色裤子的中年女子相遇,当时该女子牵着一条小白狗。何某与该女子闲聊了几句有关小狗的话题,出于对小白狗的好奇和喜爱,何某想要抚摸小白狗,但小白狗突然向何某扑来,致使何某受惊吓倒地受伤。该女子见状,急忙到附近超市借来一个塑料凳,让何某坐着休息。

  之后,何某给其儿子打电话,儿子赶到后,从外面叫来出租车准备送何某去医院救治,沈某帮忙将何某扶上出租车,该女子去超市还凳子,随后借机离开现场。

  何某的儿子去超市寻找该女子未果,将何某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44天。2017年4月,何某再次入住医院,诊断为“髋关节僵硬,骨折术后”,住院治疗25天。

  事件发生后,何某家人在小区内张贴寻人启示,寻找狗的主人即事发现场的红衣女子。根据一些线索,2016年10月1日晚上,何某的儿子到该小区蹲守,随后报警称,发现有人转移白狗,其阻拦未果,且发现了事发现场的红衣女子。警察来到现场后,到何某儿子指认的房间敲门询问,房间内开着灯却一直没有人开门。经查,女子杜某家即住在该房间。经何某及其儿子辨认,杜某就是事发现场遛狗的红衣女子。

  于是,何某在治疗出院后,将杜某和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3685.54元;沈某双倍赔偿2016年至2017年物业费3863.04元。

  ■庭审

  通过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比较

  法院确定杜某是饲养者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作为一般侵权纠纷案件,何某主张是杜某饲养的宠物犬致伤何某,而杜某否认该事实,所以首先应由何某对杜某是该宠物犬的饲养人承担举证责任。为证明该事实,何某提供了事发当时超市内的监控录像资料,能够清晰反映一红衣黑裤女子去超市借凳还凳的过程,与何某所述前后事实相符;该视频资料经双方所在小区保安队长的辨认,认定在超市内借凳子的人就是杜某。

  证人公安机关笔录与庭审中证言比较

  在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中,证人证实杜某家之前养过一条白色的小土狗,但2015年底到2016年初丢失,后来又养了一条小白狗,且在六七月份左右看到过一次,而且证实这条小白狗一般轻易看不着。该份证据能够证明杜某在丢失宠物狗后,再次饲养一条宠物狗的事实;也能够证明10月1日晚上,何某的儿子确曾在小区蹲守寻找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之事实,与何某的说法相符。虽然证人在庭审中作为杜某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陈述称杜某家2015年底至今没有养过狗,以前称狗是杜某家的属于误会之说法,从证据效力来说,证人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距离事件发生时间较近,且无其他因素影响其陈述,而在庭审中所作证据距离事发时间较长,且是应杜某申请出庭作证,两者相比,显然在公安机关所作笔录证明力更大。

  保洁员与杜某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对比

  在庭审中,何某还申请了小区保洁员出庭作证,其能够证实事发当时保洁员就在现场,亲眼目睹了何某抚摸杜某家的小白狗,小白狗想要扑咬何某致使何某摔倒之事实。从杜某的反驳证据来看,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内容均为2015年左右饲养过一只白狗,但后来丢失,没有看到过后来杜某饲养过狗,与证人在公安机关的“杜某家曾丢失一条小土狗”以及“小白狗轻易看不着”的证实内容相符,该证据仅能证实杜某曾经丢失宠物狗一只,对杜某此后是否养狗并未证实;证人韩某证实,在2015年杜某家宠物狗丢失后未再养狗,因证人是应杜某申请出庭作证,又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其这一说法,其证明力较低。通过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比较可见,何某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显然超过杜某所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院形成内心确信,所以法院认定案涉宠物狗是杜某所饲养。

  ■判决

  狗的饲养者

  担责70%

  赔偿4.6万余元

  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杜某饲养的宠物犬并不熟悉,轻信不会发生危险,出于喜爱而去抚摸该宠物犬,造成该宠物犬对其做扑咬之举,由于本身年事已高躲闪不力,造成摔伤,其本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由何某自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杜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沈某与该事故无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何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司法实践,参照其实际损害状况予以具体确定,对超出合理范围部分不予支持,各项认定的合理费用总计66286.37元,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杜某应赔偿何某70%,即46400.46元。

  关于主张的沈某应赔偿2016年至2017年物业费3863.04元之诉请,该项主张与本案所涉及的事实无关,沈某没有赔偿义务,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杜某赔偿何某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6400.46元。2017年11月末,何某、杜某均不服,双方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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