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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后借款给朋友 法院判决不支持偿还利息

发布时间:2018-07-05

中青在线讯(周夏雨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借给朋友30万元,其中10万元系信用卡套现所得,要求朋友还款并偿还借款利息时,法院是否对此会予以支持?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借款案件。

李聪和吴亮二人是好朋友,3年前的某日,吴亮主动提出帮李聪炒股,希望李聪能给他一笔资金。李聪以借款方式给了吴亮一笔钱,让吴亮支配。2015420日,吴亮获得了第一笔李聪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的5万元资金。

此后,20155月和7月,李聪又分两次打款给吴亮,累积金额近20万元。

拿到近20万元款项后,吴亮又找到李聪,信誓旦旦地告诉好友,自己的投资马上就要有回报,现在急需再投入一笔,以获得更多利润。可吴亮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继续出借,只能想了个新办法——信用卡套现。

李吴二人找到开淘宝店的朋友方珊珊,希望能通过用刷信用卡的方式,让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在这个月变成现金。

之后,李聪利用方珊珊的淘宝店铺,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的方式,套现10万余元,再通过方珊珊的支付宝账户向吴亮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了借款交付。

几个月后,吴亮所谓的投资回报依然没有动静,李聪要求其归还本金,吴亮遂补写了一张借款本金30万元的借条,承诺于2016930日前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李聪多次催讨,吴亮不提归还之事。

无奈中,李聪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吴亮归还借款本金299113.90元,并支付其以借款本金299113.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自201610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被告吴亮在书面答辩材料中承认向原告借款并认可了相应金额。

庭审中,法院对信用卡套现借款行为产生了质疑,法院认为,李聪用自己账户向吴亮借款交付194750元并无异议,吴亮逾期未还贷款,李聪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与法不悖,法院也予以支持。

但李聪利用信用卡套现部分的104363.90元钱款是否属于借款,法庭认为“难以认定”。因为,这笔钱是原告信用卡套现所得,非原告本人所有,且原、被告对此均为明知。虽然原告事后还清了信用卡套现的全部欠款及利息,但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原、被告之间关于该部分钱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法庭最终判决被告吴亮归还原告李聪借款本金1947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10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吴亮返还原告李聪104363.90元;驳回原告李聪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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