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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严惩三名电信网络诈骗犯

发布时间:2019-11-07

人民法院报讯 江苏南通女子邱艳萍(化名)本想贷款买辆车,谁承想落入通讯网络诈骗犯的“连环计”而负债累累,最终选择自杀,结束了26岁年轻的生命。在轻生之前,她曾告诉骗子,要是不退款自己会自杀,想逼迫对方退款,但对方却以为她只是吓唬他们。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三名被告人均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林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18年5月中旬,无业游民陈某在上网时发现,网站上经常会弹出许多小额贷款的广告,觉得这其中有机可乘、有利可图,便纠集了朋友林某、表哥郭某商议以办理小额贷款为名实施诈骗。为了便于三人集中“办公”,陈某将位于福建省南安市半山腰的一座无名平房作为实施诈骗的场所。陈某、林某还准备了笔记本电脑、上网设备、手机、手机卡、QQ账号、取款银行卡、客服常用聊天文本等作案工具。对于赃款的分配,三人还事先约定好,郭某骗到的钱其分成30%,其余部分由陈某和林某平分;陈某和林某骗取的钱款则由陈某和林某平分,郭某不参与分钱。随后,郭某冒充北京市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客服庞某(女),开始实施贷款诈骗。

邱艳萍打算通过贷款买辆汽车,2018年5月21日这天,正好在上网时看到了北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邱艳萍添加了郭某使用的诈骗QQ号码。郭某为获取对方的信任,不仅向邱艳萍介绍、推销贷款,还发送该公司营业执照、庞某身份证、工作牌以及照片等。邱艳萍选择8万元的贷款额度,郭某首先以贷款需缴纳保险费为由骗取邱艳萍3000.11元。之后,林某冒充该公司业务经理电话联系邱艳萍,告知其银行额度低贷款不能办理,必须打款刷流水提升银行额度。邱艳萍随后从朋友那里周转了8万元,并按要求打款给郭某提供的账号。而该账号实则是由陈某联系上家洗钱通道获取的转账账号。为了蒙蔽邱艳萍,林某又P图制作假的贷款转账凭证,由郭某通过QQ发给邱艳萍。次日,想想有些不放心的邱艳萍要求退款,林某、陈某以退款需要开具20万元整数支票为由,又骗得邱艳萍2.7万元。陈某等三人前后三次共骗得邱艳萍110000.11元,陈某分给林某3.5万元,分给郭某3.3万元,余下的留给了自己。

邱艳萍越想越觉得不对劲决定不再贷款,要求郭某等人退还钱款,郭某又以一个星期内办理等理由拖延。同年5月24日,眼看承诺的还款日期已经过了,可还是没有收到退款,邱艳萍以如不退款其便自杀逼迫三人退款,并发送遗书、菜刀、药片等照片给郭某。三人知道该情形后,认为邱艳萍肯定只是吓唬吓唬他们,便假意安慰邱艳萍,仍决定不退款,林某又P图制作1张金额为110000元的虚假退款转账凭证。

次日,邱艳萍仍未收到退款,联系对方三人未有任何回应,而其所借款均已到期无法偿还。觉得无法和家人交代,邱艳萍心灰意冷,服用了母亲用于治疗心脏病的盐酸美西律片88粒,当晚被丈夫发现死亡在家中。经法医鉴定,邱艳萍符合盐酸美西律片中毒死亡。案发后,陈某等三人与邱艳萍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除退还诈骗款11万余元外,另行补偿其近亲属4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林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通讯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郭某犯罪作用相对较轻。三人利用通讯网络实施诈骗,且造成了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故酌情从严惩处。综合考虑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赔赃款的情节酌情从轻量刑,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林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三被告人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专业化、翻新速度快、涉案金额大等特点,由此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何忠林介绍说,为了深入打击通讯诈骗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的五种情形之一。

本案中,陈某等三名被告人诈骗数额11万余元,系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三名被告人利用通讯网络实施诈骗,造成了被害人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且二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依法酌情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杨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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