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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院判决平纷争

发布时间:2019-06-18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固镇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单某、单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45000元和“三金”。三被告在判决作出当日服判,并将45000元彩礼款、“三金”和诉讼费交至法庭,主动履行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10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经人介绍相识,单某及家人接受王某给付的见面礼26000元和彩礼款88000元,给付了单某若干财物,购买了“三金”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彼此相处不欢,201810月,被告单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因婚约财产双方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20000元及返还“三金”。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王某与被告单某按农村习俗确定同居关系后,双方并未按法律规定缔结婚姻关系,“三金”应予返还,收取的彩礼款应酌情予以返还,单某的嫁妆可予折抵彩礼款,因王某坚持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彩礼,经法院多次调解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蚌埠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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