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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者被电击身亡 法院判多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9-01-03

本报南宁讯 南宁市中院近日审结一起因钓鱼时鱼竿碰到高压输电线被电亡的二审案,该案已生效。

2017年5月11日,21岁的范某与同村人相约到某县某镇一河边钓鱼,范某在拉起鱼竿时,鱼竿不慎触碰到高压输电线,被电击身亡。

经查明,2017年1月10日、3月20日,某镇供电所两次向某经联社送达了《安全隐患通知书》《客户用电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告知涉案高压线路设备残旧老化,线路弧垂对地距离不足、配电变压器房不符合电力安全规程要求等重大安全隐患,要求某经联社在30天内,对该线路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整改,并更换残旧老化等设备。至发生范某触电事故时,某经联社未对该线路进行整改。

范某死亡后,因有关损失未得到赔偿,范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某县供电局、某经联社赔偿各项损失费26.0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县供电局是本案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为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承担无过错责任。某经联社是涉案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在产权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某县供电局发了两次整改通知书后仍未对该线路进行整改,也没有在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范某作为成年人,应对高压线路是用于送电,线路上会有电流通过有所认知,并应当对在有电流通过的电线下进行垂钓行为的危险性有所认知与预见,却依旧实施垂钓行为导致触电死亡的结果,其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酌定由范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某县供电局承担30%的责任,某经联社承担30%的责任,故作出一审判决:某县供电局、某经联社各赔偿范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7470.8元。

某县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最终,南宁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日报 孙晓梅 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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