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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如期拿到产权证 法院判决开发商违约

发布时间:2018-12-04

【案件】
购得新房 开发商不办理产权登记

2013年2月,市民王女士从A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位于市城区某小区一套面积124平方米的商品房,总价63万余元。
双方约定,A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王女士交付房屋。如果王女士在收房后360个工作日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且王女士不退房,自王女士应当取得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之日起,A房地产公司向其按全部已付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署当日,王女士便支付了首付款19万余元,后又以按揭方式从银行贷款支付了44万元,A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如期交房。
然而,A房地产公司却一直未按约定帮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王女士与之多次协商未果,只好于2017年底将A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
开发商法庭上诉隐情
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A房地产公司依法为自己办理不动产登记,并依照约定向自己支付从应当办证之日起到自己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4.2万余元。

武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庭审中,A房地产公司对未如期办理不动产登记一事并没否定,并坦言,没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公司至今有贷款未还完,房屋被保全,并且因为销售业绩不佳等原因,公司经营困难。而且,由于售后问题等,购房业主不断“告状”,影响到了公司及楼盘声誉,不仅影响其业绩,还因此被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所以,暂时未按期办理产权登记实属无奈之举。
【判决】
开发商自身过错不能“转嫁”消费者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A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常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A房地产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取得有关行政机关的办证许可,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协助王女士办理不等产转移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构成了违约。
据此,武陵区人民法院经重新核算损失,对该案作出判决:A房地产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王女士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A房地产公司应当根据约定,按房屋总价款63万余元的日万分之一向王女士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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