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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抵押妻子房产,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8-11-05


11月3日,黄骅的孙某坐在家里的沙发上,感慨万千。两年多前,孙某家的这套房子差点被抵债。原来,几年前,孙某的丈夫张某为某养牛场的一笔借款做担保人,瞒着孙某将这套房子做了抵押。

这笔借款到期后,某养牛场无力还钱,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孙某以房抵债。被蒙在鼓里的孙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债权人告上了法庭。最终,黄骅法院认定,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养牛场借钱,担保人抵押房产

2012年9月,黄骅的某养牛场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几经周折,这家养牛场的负责人找到了某典当公司借款205万元。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公司的借款规则,这笔借款需要有担保人进行担保。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当时,养牛场找了孙某为这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孙某与典当公司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将其个人名下的一处房产为借款抵押担保。

典当公司的工作人员说,随后,孙某与丈夫张某向他们公司出具了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孙某与张某作为财产共有人,自愿将孙某名下的一套房产用作抵押担保,并分别在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上签字、按指印。2013年1月,典当公司对上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担保人自称不知情,抵押合同真假难辨

2016年1月,养牛场无力偿还借款,典当公司将养牛场和担保人孙某诉至黄骅法院。

法院立案后,立即通知了孙某。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黄骅法院收到了孙某的起诉书,要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此时,原本清晰的案件出现了转折。孙某说,她从来没有与某典当公司签订过这样的抵押合同。接到法院通知后,她才知道此事。

孙某说,这份抵押合同是她的丈夫张某以她的名义与某典当公司签订的。孙某说,用于抵押的房屋是她婚前的个人财产,她的丈夫张某无权对外抵押。

对于孙某的说法,典当公司表示,抵押合同是孙某本人所签,真实有效。

庭审中,双方对抵押合同等文件中的签字是否为孙某本人所签争议较大。

合同真假难辨,案子一时陷入僵局。

签字、指印均造假,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随后,孙某申请对相关合同进行鉴定。鉴定机关认定,房屋抵押合同等四份文件中的签字和指印均不是孙某本人所留。

拿到鉴定书之后,孙某长出了一口气。

去年6月,黄骅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证上明确注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孙某,典当公司对该房屋的抵押行为理应取得孙某的同意。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孙某并未在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房屋抵押合同、借据等证据材料上签名、按手印,而典当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孙某已经同意或者授权张某用该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同时,典当公司作为上述材料的保管人,一直主张上述材料中孙某的签名是本人所签,该主张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据此,法院认为张某私自为涉案房屋设定抵押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终,黄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以孙某的名义同某典当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以案说法:婚前个人财产对方无权处置

黄骅法院办理此案的法官说,本案中,用于抵押的这套房产是孙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孙某的丈夫张某无权处置。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他人之物,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反之,权利人不追认并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第三人。

本案中,张某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其擅自为房屋设立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典当公司作为事人,提交的抵押合同中“孙某”的签字并非孙某本人所签,说明其对于张某擅自为房屋设立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知情,故其不能成为本案中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抵押合同无效。

孙某说,这份抵押担保合同是她的丈夫张某瞒着自己签订的。这份抵押担保合同签订于张某和孙某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那么孙某有义务还债吗?办案法官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张某抵押房屋为他人做贷款担保,这种行为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负债行为。某典当公司作为第三人有义务举证证明孙某同意由张某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若其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报记者 张亭 通讯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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