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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灭门案一家4人被判死刑,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发布时间:2018-09-17


14日上午,在山东青岛造成恶劣影响的“城阳灭门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忠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钟植、李晨华、金善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4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404元。4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忠吉与被告人李晨华系夫妻关系,李忠吉系被告人李钟植、金善今夫妇的养子。


2017年10月,四被告人租住被害人纪某某、蒋某某夫妇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单元楼601室房屋。纪某某、蒋某某与子女被害人纪某雪、纪某龙一家居住在同单元的702室。因李忠吉一家未支付房租,纪某某、蒋某某多次到601室催要。李忠吉遂起意劫取纪某某一家财物,向李晨华提出捆绑控制纪某某一家。李晨华同意后,李忠吉又以同样理由向李钟植、金善今提出一起捆绑控制纪某某一家,二人均表示同意。四被告人商定将纪某某一家4人逐一骗至601室,分别进行捆绑控制,如遇反抗就杀死。同年11月13日,李忠吉与李晨华在暂住处小区附近超市购买了作案工具并进行分工演练。


次日早晨,纪某某夫妇到601室催要房租,被告人李忠吉决定当晚实施不法行为。18时许,被告人李忠吉至702室以电视损坏为由将纪某某骗至601室后,趁纪某某不备,用手捂住其口部,并持刀威胁其不要乱动。随后,李钟植、李晨华、金善今分别用绳子、胶带捆绑纪某某后将其控制。李忠吉与李钟植又将纪某某抬至南卧室,由金善今看管。后李忠吉又至702室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将蒋某某骗至601室。四被告人又趁蒋某某不备,采取同样手段,将其捆绑控制。因蒋某某反抗,李忠吉、李钟植先后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死亡。

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忠吉再次至702室以邀其到家中玩耍为由将纪某龙骗至601室,趁纪某龙不备将其控制。李钟植、李忠吉用绳子将纪某龙捆绑。因纪某龙欲呼喊,李钟植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死亡。随后,李忠吉又与李钟植以取合同为由骗纪某雪打开702室房门,二人进入室内后将纪某雪捆绑控制。之后,李钟植离开702室。李忠吉趁纪某雪昏迷之际将其强奸,后纪某雪死亡。在此期间,李忠吉劫得现金人民币4700余元、天王牌手表等物品。

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忠吉与李钟植、李晨华、金善今经预谋后,进入纪某某所在的南卧室将纪某某杀害。

同月15日7时许,四被告人乘坐出租车从青岛市城阳区逃至北京市昌平区。李忠吉与李晨华为逃避抓捕,在北京将劫取的被害人手机逐一毁坏。

2017年11月16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寓内将四被告人抓获。

另查明,因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127404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294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吉以非法占有被害人一家财物为目的,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入户抢劫财物,致蒋某某、纪某龙、纪某雪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实施抢劫后,乘被害人纪某雪失去意识之际,对纪某雪实施强奸,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后又为灭口而故意杀人,致纪某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钟植、李晨华、金善今与李忠吉共同预谋捆绑杀害被害人一家4人,并实际参与了杀人行为,致4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钟植、李晨华、金善今均参与了事前预谋,进行了分工演练,并实际实施了杀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一家4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当地社区造成恐慌,罪行极其严重,其如实供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曹天健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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