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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躲债放弃豪宅继承权,法院判决认定“弃权无效”

发布时间:2018-09-14


台海网9月14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债务人身负巨额债务,却“主动放弃”继承权,把三套房产的继承权全部“让”给了家人。近日,债主为此状告“主动弃权”的老张,请求湖里区法院判决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近日,湖里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债务人为躲债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认定被告老张对儿子名下的这三套房产各享有1/10的产权份额。

法官提醒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被告:身负千万债务,债主告上法庭

原来,被告老张和儿媳林女士都是厦门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和老张一家人曾先后向起诉的原告借款2000万元。

经查,2012年12月,案外人吴某、林女士及其公司向原告阿建和阿亚借款1000万元。因林女士等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起诉到法院。随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案外人吴某、老张儿媳林女士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截至起诉前,利息已经高达280万元。

2014年5月,老张、林女士及其公司再次向阿建、阿亚借款1000万元。之后,林女士等仅偿还借款100万元,阿建、阿亚为此再次起诉到法院。当时,法院判决要求公司、老张、林女士应偿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林女士、老张等人仍然不还钱,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两位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林女士、老张等仅偿还1150万余元。

躲债:三套房产,他自愿“放弃继承”

就在债主讨债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老张做了一件事,引发了债主的强烈不满。原来,他主动放弃了自己对去世儿子遗留的三处房屋份额遗产所享有的继承权。

据悉,老张夫妇的儿子小张于几年前去世,而林女士是小张的妻子。林女士与小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了湖里区五缘湾的两套豪宅以及思明区厦禾路的一套房产。这三套房产,均登记在小张名下。

2010年5月,小张去世。小张和妻子一共生育两个子女,即小河、小莉。2016年4月30日,老张自愿放弃其对儿子遗留的上述三处房屋份额遗产所享有的继承权,还去办理了公证手续。

老张还说,他放弃对三套房产的继承权,是本着让孩子受益最大的原则,想给孩子多留一些遗产,所以才将所有的财产由两个孩子继承,并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

近日,债主阿建、阿亚为此将老张告上法庭,老张的儿媳和孙子、孙女也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焦点:放弃继承权,有效还是无效?

起诉的两位债主说,这三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对上述三套房产拥有各二分之一的份额。所以,债主此前已经申请查封了上述三套房产。

因此,债主认为,小张已经死亡,上述房产属于小张的份额(即三套房产的各二分之一)应当由小张的继承人继承。根据林女士提供的《公证书》,小张的继承人共有5人,分别为小张的父母老张夫妇、小张的子女以及小张的配偶林女士。老张可以依法继承小张房产份额的五分之一,因此,老张对上述三套房产拥有1/10的份额。

在上述两案执行过程中,两位债主因得知上述三处房产在小张过世后仍未进行析产分家,遂提起分家析产诉讼。在分家析产诉讼中,林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老张已放弃对上述三套房产继承权。

债主认为,老张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因此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不过,老张答辩说,根据《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只有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才是无效。老张在放弃继承权之后,仍然通过各方面陆续向阿建、阿亚还款,还款能力依然存在。老张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因为放弃继承而失去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因此,老张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判决:欠债放弃继承,“弃权”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张没有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权后仍具备足够的履行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即便老张仍为公司的股东,但是该公司亦为上述借款的借款人,至今亦未履行还款义务,表明该公司的履行能力不足。因此,老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法官指出,上述三套房产系林女士和小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去世后,其中1/2归林女士所有,剩余1/2系小张的遗产。小张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老张夫妇、林女士以及小河、小莉,共5人,因此老张对这三套房产各享有1/10的产权份额。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老张放弃儿子名下三套房产的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并认定被告老张对儿子名下的这三套房产各享有1/10的产权份额。

律师说法

弃权损人利益应属无效行为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说,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并且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公民在行使这种民事权利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逃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故意放弃继承权,这显然是违法的、无效的,法律不予承认。

所以,如果债务人在明知其负有还款义务但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仍然放弃财产继承的权利,其行为明显影响了自己的清偿债务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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