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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私吞28万理财款被公公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8-09-10

委托儿媳王女士帮自己理财,结果儿媳却将28.5万元,全转到她自己账户内。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年过六旬的张老先生向佛山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儿媳返还财产。禅城法院最终判定,王女士向张老先生清偿289645.17元及利息。

公公:儿媳未经同意转走28.5万

张老先生与王女士是翁媳关系。出于对儿媳信任,张老先生在王女士工作的银行,开设了理财账户,并将账户内资金交给她代为操作。

张老先生称,儿媳出于个人私利,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3月31日、2016年2月25日、2017年1月4日,从上述理财账户中擅自将28.5万元转至她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供其个人使用。

后经多次催讨,儿媳王女士仍未退还,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儿媳:钱主要用于家庭开支

王女士则表示,自己与张老先生的儿子小张是夫妻关系,公公为支持自己与小张之间及将来家庭生活需要,才将其银行卡、U盾、银行卡密码及卡内资金,交给自己处理。

她声称,公公谈及的第一笔资金1万元,是他借给其朋友杨小姐,该款项先由自己垫付了;第二笔资金10万元,是投入到小张经营的公司;最后一笔17.5万元,则用于家用,主要用途是归还房贷、支付物业费及生活必须费用等,且该款项是先转账到小张账户,再转到自己账户,并非由公公直接支付给自己,自己不存在损害公公财产权益的情形。

儿子:侵权行为是妻子一人策划

庭审中,第三人小张述称,王女士私自将父亲财产转入她个人账户前,并未提前跟其商量,其本人更未授意王女士去侵占自己父亲的财产。案涉侵权行为,是王女士一人策划并实施完成,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王女士一人承担。

其次,案涉侵权之债,虽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女士与自己并无举债的合意,也没有共享利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张表示,王女士与自己婚后感情冷淡,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很少,2017年甚至发展到分居的局面。两人用于共同生活的房屋、车位、水电等生活,支出均由自己承担,每月他会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给王女士。所以案涉债务责任,应由王女士一人承担。

法院:判赔清偿289645.17元及利息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从张老先生、王女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张老先生将其名下的账户交予王女士管理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委托王女士理财,王女士对此亦属明知,故双方已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王女士作为受托人,并未将案涉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而直接转入自己账户供个人支配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王女士应向张老先生赔偿损失。由于王女士抗辩2015年3月31日转账的10000元,系偿还其代垫的借款,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从王女士名下账户转款记录,以及小张向王女士的转款记录可知,他们之间的款项往来是双向的,小张抗辩主张其对案涉转款不知情、未分享利益,法院难以采信,且其并未举证证明案涉三笔转款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的经营活动,故法院确认案涉债务属于王女士与小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张老先生未在本案中对小张主张权利,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对小张的责任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最终,禅城法院判定,被告王女士向原告张老先生清偿289645.17元及利息。被告王女士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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