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三手”安置房却等不来过户
南通网讯 三年前,倪某以79万元购买了某套拆迁安置房,并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然而,在安置房已经交付给原房主后,却迟迟未等来卖方协助房屋过户。7月9日,记者获悉,启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产权人和卖方配合倪某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含车库)。
案涉房屋位于启东市汇龙镇北上海花园,系被告张某、黄某的拆迁安置房。2015年,张某与刘某签订“购买定销房拆迁证协议书”一份,约定张某将其名下面积约130平方米的定销房拆迁证有偿转让给刘某,转让金额为38万元。同月,刘某将该房委托房产中介进行出售。一个月后,倪某与中介员工就该套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格79万元,倪某先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及首付9万元,剩余房款69万元在办理产权证后付清。一个月内,该套安置房“三易其主”。
然而,在房屋已办理至张某、黄某名下后,倪某却迟迟未等来卖方协助房屋过户。倪某遂将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华伦房产及其两名员工、房屋实际所有人刘某、房屋产权所有人张某和黄某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倪某与房产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刘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案涉房屋现登记在被告张某、黄某名下。法院遂作出判决,要求张某、黄某配合刘某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并向刘某交付房屋(含车库),刘某配合倪某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含车库),倪某向刘某交付剩余房款69万元。案涉房屋面积的补差额,由倪某、刘某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
记者 彭军君 通讯员 季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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