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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账户存款异地蒸发 储户银行三七分责

发布时间:2016-12-13

农某在某银行开设账户的储蓄卡及存折妥善放置在家,但却连续收到该银行服务信息提示,账内存款被人在异地ATM转款和取现共计11笔,损失3万元。青秀法院一审判决,储户银行责任三七分。

农某一直在南宁市工作,2003917日,农某向某银行分理处申请办理卡折合一的储蓄账号,并领取了存折和储蓄卡。200881日,农某所持龙卡帐号在该银行柳州市柳江营业部的ATM机上发生转帐1万元、扣取手续费50元业务1笔,发生分别取款2000元、扣取手续费2010笔,在发生上述交易后,农某的手机分别在该日1247分至1253分收到各笔交易的信息提示。在收到上述交易短信提示后,农某诧异,卡在手中,而卡中的钱怎会被取走,即于1254分拨打110报警,并与出警民警一起到银行营业厅用所持银行核发的储蓄卡查询账户交易信息,随后在营业厅通过声讯服务台对其开通的账户进行了挂失。

农某与银行协商赔偿事宜,认为银行系统未能核对伪卡使储户遭受损失存在过错,要求银行赔偿损失3万元。该行觉得很冤枉:这张银行卡是设有密码的,应该只有农某知道;被取走的钱就是凭密码而进行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存款被盗,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农某遂诉至青秀区法院。

青秀法院认为,农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ATM机是银行提供给储户存取款、转账的工具,银行理应对它的性能进行维护。银行未尽上述保护义务,其过错明显。因本案取款人是在ATM机上凭密码取款,而密码是储户私人设置和拥有的,储户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农某无法解释密码如何为他人所知晓,不排除其无意泄露密码的可能,因此,应认定农某对密码保管未尽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对存款的被支取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综上,银行对农某账户损失3万元及相应利息应负70%的责任,农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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