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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撕毁欠条想赖账 查明事实判偿还

发布时间:2016-12-13

借钱还债理所当然,撕毁欠条想懒帐,债权人无奈起诉。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郭大仁偿还原告刘二桂借款1.2万及利息。

2008218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限期在4个月内还清。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原告多次催索未果,于同年8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归还原告8000元,约定在同年12月份还清余款,且要求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2009年元月12日原告持欠条到被告家索要借款时,被告趁察看欠条之机,将欠条当场撕毁,原告只好报警。待“110”民警到场时,被告逃离现场。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2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2008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且在诉讼过程中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对余款约定还款期限后,要求原告撤回了起诉。再者,因被告撕毁欠条有“110”出警记录证实。被告撕毁欠条欠账不还于理于法不符。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尚欠借款及利息,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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