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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骗子银行储户对半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13

 骗子易某在某银行以虚假信息开立了与受害人胡某同名的存折后,将胡某手中存折调包,并取走了胡某存折上的1万元。事后,胡某以银行未尽审查责任,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为双方在被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双方各承担损失50%

 20085月底,胡某欲转让一家咖啡店,易某称可以帮忙转让,要求胡某支付其回扣5.8万元,并提前存入某银行卡内。在见面之前,易某以虚假资料办理了与胡某同名的一本通存折。胡某在某银行双塔东街支行办理了普通存折账户,易某要求查看存折,查看后用早已准备好的一本通存折换走了胡某的普通存折。胡某在某银行三营盘支行将1万元存入该一本通存折,随后胡某感觉不妥,马上向银行查询,得知1万元已被人从自动取款机取走,胡某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因案件一直未能侦破,胡某认为自己被骗与银行擅自为骗子开立与自己同名的存折有关,遂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其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各承担损失50%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易某持胡某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在银行办理储蓄存款存折时,银行未认真审查核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让易某开立了与胡某同名的储蓄存款账户,为易某侵害胡某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条件,其在为易某办理一本通存折开户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银行的过错行为与胡某款项被骗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胡某在与他人经济交往中,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存折,令易某将存折调包,并且未注意到自己所开普通存折与一本通存折的区别,只根据存折上的户名辨别,未能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于存款被他人骗取,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对于某款项被骗取,胡某、银行均存在过错。胡某的损失,由双方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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